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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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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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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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4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023-11-07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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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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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願意幫助神經纖維瘤病友,請支援本會【病友關懷及服務】公益勸募活動(衛部救字第1121363382號)。

相關連結: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n/index-1.asp?Parse ...

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對象、標準
1.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列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2.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疾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方式、金額

 申請專職人員看護(需為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之補助標準如下: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3.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4.
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不予補助。

申請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之補助標準如下: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前二項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5.
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6.
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7.
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
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9.
申請人已死亡,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如無遺產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之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10.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存摺且持有金融機構存摺,請填具領據收據。 

受理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 聯絡電話 22289111#373043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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