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
資訊文宣
2
社福相關法令3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詳細內容: 設籍於本市經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指定醫療院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領托育養護補助;或未領有本市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補助標準: 1.療育訓練費: 低收入戶每月最高5000元。 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 2.交通補助費:每月最高1000元。 3.到宅服務療育費: 低收入戶每月最高5600元。 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4000元。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 2.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 4.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http://www.nf.org.tw/hot_167979.html 基隆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79.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7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979.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洽辦單位: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寶貝潛能發展中心(3348207或3328338 傳真03-3396443)  服務內容: 協助膳食、協助生活自理、在宅安全照顧、陪同從事休閒活動、陪同就醫(限本縣內醫療院所) 服務對象: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需經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評估有需求),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未接受家庭托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者。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者(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檢附需求評估報告。  聯絡電話 3365476、3322101(分機6329) 傳真號碼 3337274   http://www.nf.org.tw/hot_167977.html 桃園縣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77.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7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977.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服務說明: 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未有能力獨立購屋而需在外租賃者提供租金部分協助。 申請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租屋房屋座落本市行政區域內。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4.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宿式照顧費用者或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座落於新北市且應具有合法房屋證明。 6.租賃房屋非屬社會住宅。 7實際居住於租賃房屋處所。 8.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補助標準如下,並以補助房屋租金總額50%為上限: 1.單身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2,400元。 2.2人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3,200元。 3.3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4,400元。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3797、3819、3820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須加蓋兩造印章及電話) 3.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4.3個內月戶籍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郵局扣款同意書 7.財產清單(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8.家戶資產調查文件(如:低收入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原則可免檢附,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惟若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即將屆期,仍須檢附以確認展延之效期) 9.生活扶助切結書  10.其它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由親屬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辦理 交付方式: 自核准次月起按月25日自動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處理期限: 資料備齊至區公所申辦需30天,若需公所代查財稅需44天   http://www.nf.org.tw/hot_167976.html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76.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76.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976.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說明 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陪伴身心障礙者,維護其安全,並讓照顧之家屬獲得喘息機會,以紓解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維持家庭生活品質。 服務方式: 1.臨時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含)以內者。 2.短期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以上者,但服務日數不得超過14日。 服務項目: 1.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陪同) 2.協助膳食 3.安全照顧 4.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5.必要時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如協助沐浴、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6.陪同散步。 7.上述服務過程中若衍生購物需求、服務員得予協助。 補助標準: 1.服務費:每小時補助不超過150元(服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收費及補助減半),一天補助不超過1,800元。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2.交通費:每次服務皆加計1次交通費,本局每次補助不超過100元。若安排於身心障礙機構接受服務者,本局每次補助交通費不超過85元。 3.行政費:每派案1次190元,每位民眾每年補助48次為限。 補助比率: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家庭照顧者逾65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單親家庭者,得全額補助服務費及交通費。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得由本局補助85%服務費及交通費。非屬前項補助資格者,得由本局補助70%。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聘僱看護(傭),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且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1,並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2.12歲(含)以下,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3.6歲以下或未入小學且領有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開立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 4.領有本市核發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屬中、重、極重度,且經需求評估符合使用本服務資格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如附件)。 2.申請人之戶籍資料影本1份。 3.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1份;尚未領有證明者,需附發展遲緩證明影本1份。 4.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相關證明(如門診掛號單)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267、2268  洽辦單位 臺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電話:27555690轉206、207。 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電話:25312320。    http://www.nf.org.tw/hot_167714.html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4.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14.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臺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補助對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決議同意暫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前項第一款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須設有小兒發展相關科別並有物理、職能、語言等療育服務),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 (四)前項第一款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係指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後取得綜合報告書,並由同間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且須於醫囑欄加註「宜接受早期療育治療或醫療復建」等相關證明,方予核准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到宅療育費、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親職教育、行為治療、心理遊戲治療、人際互動治療、聽能治療、視能訓練、針灸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 (二)非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費用、掛號費、證明書費用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四、補助費用標準:  (一)至衛生福利部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可之早期療育醫療院所或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構團體: 1. 一般療育費: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2. 一般交通費: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十次(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3. 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 (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 (二)至本局審查核可並簽約之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並由該機構代為申請者: 1. 時段療育費: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每次不超過一個半小時、每月最高五次)。 2. 交通費:以受補助兒童住處或核定地點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 持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至本局指定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均不得重複請領,如已核發款項者,以第一次核發款項為主,不得再行申請補發。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或經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以月為單位向本局,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 申請表。(附表一)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附表二) 4. 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卡及收據憑證黏貼單。(附表三) 5. (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 (二)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每季請檢具當季季報表、短期療育服務清冊、統一收據及各受補助兒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 療育輔導等相關紀錄影本。 2.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 五、審查及核撥: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依本局會計程序,逕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內;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局逕予函覆退件。 六、溢領款追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補助;已補助者,經查屬實由本局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溢領金額,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一)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文件。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係經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重新評估後認定為發展正常。 (五)同月份重複請領。 七、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http://www.nf.org.tw/hot_167713.html 臺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3.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13.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對象、標準 1.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列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2.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疾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方式、金額  申請專職人員看護(需為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之補助標準如下: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3.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4. 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不予補助。 申請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之補助標準如下: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前二項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5. 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6. 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7. 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 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9. 申請人已死亡,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如無遺產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之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10.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存摺且持有金融機構存摺,請填具領據收據。  受理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 聯絡電話 22289111#37304、38304 http://www.nf.org.tw/hot_167711.html 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1.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11.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對象、標準: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低收入戶。 3. 中低收入戶。 4.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5.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6.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7.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方式、金額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2. 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全家人口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職業、就學、年齡、婚嫁、孫子女、是否領取其他津貼、退休俸、是否申報扶養情形)。 5. 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受理單位 : 本市各區區公所社建課 聯絡電話:22289111-37304;38303   http://www.nf.org.tw/hot_167710.html 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0.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1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10.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日間照顧費用: 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 住宿式照顧費用: 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1.社會福利機構。 2.精神復健機構。 3.護理之家。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5.社區居住提供單位。 有關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自103年1月1日起,須入住與本局簽訂103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契約書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方能申請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資格: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103年度低收入戶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5萬元。》 2.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0元~29,588元)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29,589元~44,382元)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44,383元~59,176元) 5.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59,176元以上) 說明:本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二、特殊資格: (一)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 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 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 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0元~29,588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29,589元~44,382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44,383元~59,176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59,177元~73,970元)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73,970元~88,764元)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88,765元以上) 三、補助計算方式: (一)本項補助費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二)請於實際入住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如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並已入住機構者,惟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可先送件至本局辦理,本局將以文件備齊當日起算補助時間。 四、以上補助資格及基準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五、年齡50歲以上未滿65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局為照顧50歲以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如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依本局103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一律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審理。 1.補助金額及審核方式依本局103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2.補助機構範圍為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可補助機構名單詳如銀髮族服務/照顧服務/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及收容安置補助)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3、6964    http://www.nf.org.tw/hot_167709.html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09.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0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09.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服務內容: 1. 交通補助費:兒童於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或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於同一醫療單位進行之療育以每天補助新臺幣200元計算。 2. 療育訓練費: 兒童於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進行自費之早期療育訓練,補助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3. 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服務對象: 1.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經通報至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2. 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3. 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且未領取依內政部頒定「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使用計畫」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請使用103年度申請書提出申請。 2. 療育單據: (1) 交通補助費應檢附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或就醫治療紀錄。 (2) 療育訓練費應檢附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並須註明單月金額。 (3) 以上資料均應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3. 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附)。 4. 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含帳號、戶名)。 5. 暫緩入學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為補助對象於當月接受療育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完整資料提出申請(例如:1月份之治療應於2月1日至4月30日提出申請;2月份之治療應於3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申請期間計算方式以此類推),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以郵戳為憑。 前述『3個月內提出申請』係指於當月完成療育之次月起即可提出申請,期間為3個月,敬請掌握申請時效。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267、2268   http://www.nf.org.tw/hot_167706.html 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06.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06.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06.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1吋半身照片3張。 3. 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 5. 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申請流程: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鑑定時間: 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如是跨縣市醫療院所鑑定,則需45工作天。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 1. 一般流程。2. 併同辦理流程。 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 如果您目前領有的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 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http://www.nf.org.tw/hot_167705.html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及需求評估的流程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05.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7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705.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與運動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對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全國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事項。 九、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十、其他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轄區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前項鑑定報告,最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害、環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劃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工作,並進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第十二條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將其身心障礙證明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未繳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取消本法所定權益或追回所溢領之補助。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移、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第十七條 身心障礙者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管理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就醫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   http://www.nf.org.tw/hot_168116.html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8116.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8116.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8116.html
http://www.nf.org.tw/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如果您願意幫助神經纖維瘤病友,請支援本會【病友關懷及服務】公益勸募活動(衛部救字第1121363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