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
資訊文宣
2
社福相關法令
3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4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023-11-07 2024-11-07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11-0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http://www.nf.org.tw/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如果您願意幫助神經纖維瘤病友,請支援本會【病友關懷及服務】公益勸募活動(衛部救字第1121363382號)。

相關連結:http://www.dosw.gov.taipei/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說明
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陪伴身心障礙者,維護其安全,並讓照顧之家屬獲得喘息機會,以紓解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維持家庭生活品質。
服務方式:
1.
臨時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含)以內者。
2.
短期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以上者,但服務日數不得超過14日。
服務項目:
1.
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陪同)
2.
協助膳食
3.
安全照顧
4.
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5.
必要時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如協助沐浴、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6.
陪同散步。
7.
上述服務過程中若衍生購物需求、服務員得予協助。
補助標準:
1.
服務費:每小時補助不超過150元(服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收費及補助減半),一天補助不超過1,800元。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2.
交通費:每次服務皆加計1次交通費,本局每次補助不超過100元。若安排於身心障礙機構接受服務者,本局每次補助交通費不超過85元。
3.
行政費:每派案1190元,每位民眾每年補助48次為限。
補助比率: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家庭照顧者逾65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單親家庭者,得全額補助服務費及交通費。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得由本局補助85%服務費及交通費。非屬前項補助資格者,得由本局補助70%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聘僱看護(傭),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且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1,並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1.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2.12
歲(含)以下,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3.6
歲以下或未入小學且領有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開立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
4.
領有本市核發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屬中、重、極重度,且經需求評估符合使用本服務資格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1(如附件)
2.
申請人之戶籍資料影本1份。
3.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1份;尚未領有證明者,需附發展遲緩證明影本1份。
4.
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無則免附)。
5.
其他相關證明(如門診掛號單)

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02-27208889)22672268 

洽辦單位
臺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電話:27555690206207。 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電話:25312320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