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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說明
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陪伴身心障礙者,維護其安全,並讓照顧之家屬獲得喘息機會,以紓解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維持家庭生活品質。
服務方式:
1.臨時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含)以內者。
2.短期照顧-每日服務時數在12小時以上者,但服務日數不得超過14日。
服務項目:
1.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需有家屬陪同)
2.協助膳食
3.安全照顧
4.報讀及文書協助(僅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5.必要時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如協助沐浴、擦身、換穿衣服、更換尿片等。
6.陪同散步。
7.上述服務過程中若衍生購物需求、服務員得予協助。
補助標準:
1.服務費:每小時補助不超過150元(服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收費及補助減半),一天補助不超過1,800元。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到初三),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2倍(包含民眾部分負擔)。
2.交通費:每次服務皆加計1次交通費,本局每次補助不超過100元。若安排於身心障礙機構接受服務者,本局每次補助交通費不超過85元。
3.行政費:每派案1次190元,每位民眾每年補助48次為限。
補助比率: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家庭照顧者逾65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單親家庭者,得全額補助服務費及交通費。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得由本局補助85%服務費及交通費。非屬前項補助資格者,得由本局補助70%。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聘僱看護(傭),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且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並需符合以下條件之1,並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2.12歲(含)以下,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3.6歲以下或未入小學且領有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開立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之兒童。
4.領有本市核發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屬中、重、極重度,且經需求評估符合使用本服務資格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如附件)。
2.申請人之戶籍資料影本1份。
3.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1份;尚未領有證明者,需附發展遲緩證明影本1份。
4.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相關證明(如門診掛號單)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267、2268
洽辦單位
臺北市智障者家長協會,電話:27555690轉206、207。 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電話:2531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