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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服務說明:
協助本市身心障礙者未有能力獨立購屋而需在外租賃者提供租金部分協助。
申請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租屋房屋座落本市行政區域內。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4.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宿式照顧費用者或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5.租賃房屋座落於新北市且應具有合法房屋證明。
6.租賃房屋非屬社會住宅。
7實際居住於租賃房屋處所。
8.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補助標準如下,並以補助房屋租金總額50%為上限:
1.單身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2,400元。
2.2人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3,200元。
3.3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助新台幣4,400元。
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3797、3819、3820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須加蓋兩造印章及電話)
3.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4.3個內月戶籍謄本(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郵局扣款同意書
7.財產清單(可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
8.家戶資產調查文件(如:低收入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原則可免檢附,由相關單位代為查調,惟若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即將屆期,仍須檢附以確認展延之效期)
9.生活扶助切結書
10.其它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由親屬至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辦理
交付方式:
自核准次月起按月25日自動撥款至申請人郵局帳戶
處理期限:
資料備齊至區公所申辦需30天,若需公所代查財稅需4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