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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1吋半身照片3張。
3. 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
5. 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申請流程: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鑑定時間:
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如是跨縣市醫療院所鑑定,則需45工作天。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 1. 一般流程。2. 併同辦理流程。 如果您目前領有的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 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