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1
資訊文宣
2
社福相關法令
3
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4
http://www.nf.org.tw/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024-10-25 2025-10-25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10-2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113年神經纖維瘤病友公益勸募活動(衛部救字第1131363092號)開始了,歡迎公益捐款。

相關連結:http://www.dosw.gov.taipei/

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服務內容:
1.
交通補助費:兒童於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或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於同一醫療單位進行之療育以每天補助新臺幣200元計算。
2.
療育訓練費: 兒童於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進行自費之早期療育訓練,補助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3.
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服務對象:
1.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經通報至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2.
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3.
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且未領取依內政部頒定「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使用計畫」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請使用103年度申請書提出申請。
2.
療育單據:
(1)
交通補助費應檢附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或就醫治療紀錄。
(2)
療育訓練費應檢附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並須註明單月金額。
(3)
以上資料均應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3.
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附)
4.
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含帳號、戶名)。
5.
暫緩入學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為補助對象於當月接受療育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完整資料提出申請(例如:1月份之治療應於21日至430日提出申請;2月份之治療應於31日至531日提出申請,申請期間計算方式以此類推),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以郵戳為憑。
前述『3個月內提出申請』係指於當月完成療育之次月起即可提出申請,期間為3個月,敬請掌握申請時效。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22672268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