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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服務內容:
1. 交通補助費:兒童於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或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試辦計畫參加診所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於同一醫療單位進行之療育以每天補助新臺幣200元計算。
2. 療育訓練費: 兒童於臺北市、新北市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進行自費之早期療育訓練,補助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3. 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服務對象:
1.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經通報至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
2. 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3. 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且未領取依內政部頒定「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使用計畫」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請使用103年度申請書提出申請。
2. 療育單據:
(1) 交通補助費應檢附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或就醫治療紀錄。
(2) 療育訓練費應檢附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並須註明單月金額。
(3) 以上資料均應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3. 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附)。
4. 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含帳號、戶名)。
5. 暫緩入學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為補助對象於當月接受療育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完整資料提出申請(例如:1月份之治療應於2月1日至4月30日提出申請;2月份之治療應於3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申請期間計算方式以此類推),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以郵戳為憑。
前述『3個月內提出申請』係指於當月完成療育之次月起即可提出申請,期間為3個月,敬請掌握申請時效。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267、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