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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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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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4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023-11-07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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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願意幫助神經纖維瘤病友,請支援本會【病友關懷及服務】公益勸募活動(衛部救字第1121363382號)。

相關連結:http://www.dosw.gov.taipei/

台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日間照顧費用:

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同意於日間式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接受社區式、機構式日間照顧服務之費用。

住宿式照顧費用:

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同意於下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
1.社會福利機構。
2.精神復健機構。
3.護理之家。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
5.社區居住提供單位。
有關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自10311日起,須入住與本局簽訂103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契約書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方能申請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資格:
1.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103年度低收入戶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5萬元。》
2. 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75%。(0元~29,588元)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50%。(29,589元~44,382元)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25%。(44,383元~59,176元)
5.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不予補助。(59,176元以上)
說明:本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二、特殊資格: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規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不含護理之家、本市康復之家)之機構或單位,其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之補助基準資格如下:
1. 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 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 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特殊資格補助基準如下列說明: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補助85%。(0元~29,588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補助70%。(29,589元~44,382元)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補助60%。(44,383元~59,176元)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補助50%。(59,177元~73,970元)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補助40%。(73,970元~88,764元)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不予補助。(88,765元以上)
三、補助計算方式:
()本項補助費以提出申請且備齊文件當日為補助起始日。
()請於實際入住後,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如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並已入住機構者,惟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可先送件至本局辦理,本局將以文件備齊當日起算補助時間。
四、以上補助資格及基準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五、年齡50歲以上未滿65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申請注意事項:
(本局為照顧50歲以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如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依本局103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一律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審理。
1.補助金額及審核方式依本局103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2.補助機構範圍為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可補助機構名單詳如銀髮族服務/照顧服務/老人養護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及收容安置補助)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6963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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