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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對象、標準: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低收入戶。
3. 中低收入戶。
4.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5.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6.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7.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方式、金額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2. 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全家人口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職業、就學、年齡、婚嫁、孫子女、是否領取其他津貼、退休俸、是否申報扶養情形)。
5. 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受理單位 :
本市各區區公所社建課 聯絡電話:22289111-37304;38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