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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對象、標準
1. 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列冊低收入、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申領本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含居住於公立、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2. 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疾病範圍非因急病入院者,不在此限。
方式、金額
申請專職人員看護(需為專人專職一對一照顧)之補助標準如下: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3. 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或天數核定。
4. 機構之現有人員、外籍監護工看護及家庭監護工看護者,不予補助。
申請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看護之補助標準如下:
1. 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 非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符合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前二項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
應附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者,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如無核列者,檢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稅籍清單。
5. 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6. 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需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7. 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看護費用發票或收據正本、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照顧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 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二親等旁系血親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可證明親屬關係者免附);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安置於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辦理。
9. 申請人已死亡,請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如無遺產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之最新所得、財產證明及贈與資料佐證);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10. 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郵局存摺且持有金融機構存摺,請填具領據收據。
受理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 聯絡電話 22289111#37304、3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