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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4
社團法人台灣神經纖維瘤協會 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24號4樓
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   http://www.nf.org.tw/hot_167981.html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2023-11-07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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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願意幫助神經纖維瘤病友,請支援本會【病友關懷及服務】公益勸募活動(衛部救字第1121363382號)。

相關連結:http://social.tainan.gov.tw/social/cenpage.asp?id=%7BDBB773F ...

臺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補助對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決議同意暫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前項第一款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須設有小兒發展相關科別並有物理、職能、語言等療育服務),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
(四)前項第一款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係指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後取得綜合報告書,並由同間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且須於醫囑欄加註「宜接受早期療育治療或醫療復建」等相關證明,方予核准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到宅療育費、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親職教育、行為治療、心理遊戲治療、人際互動治療、聽能治療、視能訓練、針灸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
(二)非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費用、掛號費、證明書費用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四、補助費用標準: 
(一)至衛生福利部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可之早期療育醫療院所或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構團體:
. 一般療育費: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 一般交通費: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十次(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 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 (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至本局審查核可並簽約之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並由該機構代為申請者:
. 時段療育費: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每次不超過一個半小時、每月最高五次)。
. 交通費:以受補助兒童住處或核定地點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持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至本局指定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均不得重複請領,如已核發款項者,以第一次核發款項為主,不得再行申請補發。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或經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以月為單位向本局,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 申請表。(附表一)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附表二)
. 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卡及收據憑證黏貼單。(附表三)
. (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
(二)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每季請檢具當季季報表、短期療育服務清冊、統一收據及各受補助兒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療育輔導等相關紀錄影本。
.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

五、審查及核撥: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依本局會計程序,逕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內;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局逕予函覆退件。

六、溢領款追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補助;已補助者,經查屬實由本局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溢領金額,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一)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文件。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係經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重新評估後認定為發展正常。
(五)同月份重複請領。

七、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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