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設籍於本市經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指定醫療院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未領托育養護補助;或未領有本市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補助標準:
1.療育訓練費:
低收入戶每月最高5000元。
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
2.交通補助費:每月最高1000元。
3.到宅服務療育費:
低收入戶每月最高5600元。
非低收入戶每月最高4000元。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
2.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
4.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