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4.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5.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6.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補助標準:
按月每坪補助200元,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7坪。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12坪。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17坪。
4.每次申請最長補助1年。
5.補助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人數時,依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
6.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約前年度12月份)。
應備表件:
1.申請表及計點標準表(至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所得稅或低收入戶證明。
4.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親屬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全戶財產歸戶證明。
5.本市核(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蓋房東印章)。
7.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印章(申請人及代辦人)。
9.身心障礙者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10.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20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或測量成果圖等資料﹚。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轉3956)。